甘财社〔2011〕11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115号)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卫生厅《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甘财社〔2011〕74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两条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强化财务监管,规范收支行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115号)和省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卫生厅《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甘财社〔2011〕7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负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收入的收缴及经费核算拨付工作。
第四条核算中心开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财政集中管理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银行基本户"。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上缴核算中心财政专户。同级财政补助和上级补助的各类资金也纳入专户管理。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核算中心财政专户,分单位、类别支付。
第七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撤销原有各类帐户,不得自行开设帐户,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要实行以票管收,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八条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要对其所拥有的资产、债权、债务和年度收支盈余、亏损等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并对单位收支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补助资金的收支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单位职工、人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违反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