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我厅组织专家根据我省各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备案情况,结合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细菌耐药性和药品价格以及临床使用现状等要素制订了《青海省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三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目录》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确保抗菌药物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调整一次。
三、医疗机构因特殊治疗需求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按规定启动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并填写《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购用目录备案表》(见附件2),报我厅药政处备案。
四、各州(地、市)卫生局要按照《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备案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报我厅药政处备案。
五、各三级医疗机构对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使用量、使用率、使用强度),每年报告一次;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半年报告一次。
六、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厅药政处。
联系人:张昕 联系电话:0971-8251379
附件:1.青海省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使用管理目录(试行)
2.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购用目录备案表
青海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