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八家医疗机构、各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行为,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中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附: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中心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和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第三条药品价格调整程序按照《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品种信息维护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确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对国家或省价格管理部门已制定或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或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应按照不高于已公布价格的原则执行。
2、未制定或核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药管中心可以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等相关规定核定药品采购和零售价格。未明确规定差比价关系或通用名称首次定价的药品,将综合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外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等数据核定药品采购和零售价格。
3、核定后的药品采购价格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五条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调整目录和省物价部门补充调整目录中均未列举的品种,均可以采用差比价原则选择参照剂型按程序进行调整。对可能属于单独定价的品种,在配送或生产企业提供书面定价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维持原价格。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品种均按照普通品种进行调整。
第六条对按照第五条规定进行调整的品种应在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网站(http://ygzx.wh.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提供虚假价格证明材料的品种将追究材料提供方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