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各市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明确评审要求,市卫生计生委修订了《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联系人:李明钢,电话:81822089,邮箱:wsj.yzkj@163.com。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3日
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明确评审要求,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以及相关修订、增加文件确定的诊疗科目设定(以下简称《诊疗科目名录》),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三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但不包括中医科、民族医学科和中西医结合科。中医科、民族医学科和中西医结合科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除省级、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外,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本专业领域内能代表全市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市卫生计生委可以指定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作为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以及个别设置特殊专科(如医疗美容科)的无级别设定的专科医院。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开展工作,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及医疗技术发展需要,负责管辖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院负责本院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医改政策,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的省内先进、市内领先水平,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市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具体组织和实施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审办公室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与无锡市市级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等级医院评审专家库实行“三库合一”,并按照《无锡市医疗质量督导考核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锡卫医〔2013〕89号)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医院的专科,对照《无锡市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评审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自评符合判定标准,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均可以申报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申报主体为专科所在医院。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上一评审周期被摘牌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含建设单位)不得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二级及以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院的非中医类临床专科,可以申报;
(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相应级别医院中本专业一般专科和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行列;
(三)具有独立开展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医学科学研究能力;
(四)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或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学位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七)临床科室有独立病区,病床数≥30张(国家或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以门诊为主的小专科除外),病床使用率≥85%;非临床科室符合国家或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专科建设管理规范要求。专科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
(一)临床科室病床数<30张(以门诊为主的小专科除外);
(二)《评审标准》中核心评审项不能达到“C”档;
(三)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权限管理规定,擅自开展未经审批医疗技术项目或超权限手术的;
(四)截止申报当年,申报科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行风问题未满3年的。
第十二条 凡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根据市卫生计生委通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二)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申请(附件2),其中市属医院直接报评审办公室,其它医院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评审办公室;
(三)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自评报告(附件3);
(四)《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自评表》(附件4);
(五)《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附件5),一式3份;
(六)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3年(申报当年之前的3年,不含申报当年,下同)科室所有出院患者的病案首页电子版(模板见附件6),无住院的门诊科室及非临床科室无需递交;
(八)市卫生计生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医院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申报专科进行初评,包括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初评,在通过初评的专科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审办公室。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申请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的,直接向评审办公室递交材料。
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确保管辖权限范围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 评审与确认
第十五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无名额限制。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遵循行政主导、依靠专家、公正公平、严格严谨、实事求是、引导发展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分为资料初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从专业技术专家库中抽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业组,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标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专科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通过初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专科,评审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3人以上(至少含1名医疗管理专家)单数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现场评审。
初审时专业组对申报专科近3年医疗工作量、质量、效率、效益等指标进行汇总分析,作为评审参考依据,并根据申报专科申报的病案首页抽取一定数量的病历用以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标准》进行,采取分项分档的评审办法:每一评审项分为“A”、“B”、“C”三档并确定各档条件,现场评审时根据申报专科具备的条件确定每一评审项的档次,汇总每一评审项的档次即为评审结果。其中被确定为“A” 档的评审项,同时算作符合“B”、“C” 档要求;被确定为“B” 档的评审项,同时算作符合“C” 档要求。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判定:A档项≥50%、B档项≥75%、C档项=100%的,可以被确定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部分在全市范围内水平较低、技术力量较薄弱、需要重点扶持的专科,可以经评审委员会讨论,按照A档项>40%、B档项>70%、C档项>95%的判定标准,确定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非临床科室采取折算法统计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建议名单,报请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卫生计生委发文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其中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颁发“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牌匾,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不发牌匾。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有效期限4年,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有效期为2年,期满自动作废。
同一家医院的同一个专科,不得连续三次被确定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并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报医院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专科的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同时取消该专科所在医院所有专科下一个评审周期的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市卫生计生委。评审办公室确定为情节严重的,分别报请省、市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处理结果由市卫生计生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被评审医院的;
(二)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被评审医院提出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被评审的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卡)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委员或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委员或专家库成员资格,同时由市卫生计生委取消其参与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及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每年必须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如实填写《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2016版)》(附件7,以下简称《运行情况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次年1月30日前上报评审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备的,在复评和下一轮评审时,《评审标准》中“专科管理”中的4个评审项均按“C”档判定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确认期满2年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开展复评。复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同时对医院支持、扶持情况进行考察。
复评结果不符合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判定标准或医院支持、扶持力度不足影响重点专科建设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复评结果出现某一档次项目数低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判定标准10%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撤销其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
第三十条 市卫生计生委设立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医院要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要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管辖范围内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市和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业务交流等方面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辖范围内专科发展计划。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评审、考核、管理有关的规定、办法、标准等同时废止。
附件:(锡卫医〔2016〕65号)附件.doc
1. 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试行)
2. 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请示(样稿)
3. 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自评报告
4. 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自评表
5. 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
6. 病案首页模板
7. 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