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扎实推动各项医改政策落实,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加快推进“健康龙江”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要求,现就我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
1.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总结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形成以方正县、泰来县、同江市、萝北县、漠河县等不同地域、条件和规模的县级公立医院为代表的改革模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63个县(市)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省编办、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2.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动县级公立医院建立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决策、管理、投入、运行、保障、监督、考核、分配、费用管控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3.跟踪评价考核督查。按照国家要求,对县(市)统筹使用国家、省级补助资金,同步建立以县(市)为单位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年度评价考核机制,评价考核结果与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建立日常督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督导、推进工作力度。(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二)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双鸭山市、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为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市(地)要将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纳入改革范围。鼓励各地自主启动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省编办、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各试点市〔地〕政府〔行署〕具体实施)
2.出台省级配套文件。借鉴外省经验和省内试点结果,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监管局6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安排,配套出台编制、人事、薪酬、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财政保障、绩效分配、药品保障、分级诊疗、医院监管、现代医院管理等省级相关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3.下放政策管理权限。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应政策制定、管理权限下放到试点市(地),具体内容由有关部门确定。试点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国办发〔2016〕26号文件明确的原则和要求,用好下放的政策管理权限,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打破原有不合理利益格局,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配合)
4.落实补助政策。落实中央财政对每个新增试点市(地)一次性补助及市辖区补助。自主启动实施改革的城市,待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后落实补助。试点市(地)要认真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要在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重点专科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离退休人员、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5.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机制,配合国家做好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跟踪评估、考核、评价、推进、深化工作。(省医改办负责)
(三)落实政府责任。按照国家要求,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举办公立医院主体责任和对公立医院的领导、保障、监督、管理责任。
1.合理规划配置资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我省医疗卫生相关规划要求,各市(地)、县(市)分别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将其作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政府投入、项目建设、重点专科建设、核定任务与收支等的主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示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或超规划建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公立医院资源过剩的地方,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方式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医养结合等机构;对于公立医院资源不足的地方,要尽快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大力推进公立医院建设,确保能够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改委配合)
2.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并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的要求,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对地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并承担主要投入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3.落实政府领导、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进行统一领导、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对医疗机构统一行使全行业、属地化监管权;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实施人员编制与机构管理权;发改部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规划、基本建设、信息化等行使监管权;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对财务运行行使监管权;人社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行使监管权;物价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行使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权;相关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行使相应监管权。(省卫生计生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分别负责)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试点市(地)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
1.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严格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在全面开展医疗成本核算信息化的基础上,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配合)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等费用,腾出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省物价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3.逐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分步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并要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新增试点市(地)在启动实施改革前要完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按照分级定价原则,研究制定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性文件。(省物价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4.加强政策衔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社会监督。(省医改办牵头,省财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物价监管局分别负责)
5.加大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力度。建立齐齐哈尔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黑河市5个市和五常市、宾县、拜泉县、泰来县、海林市、穆棱县、桦南县、汤原县、林甸县、密山市、虎林市、集贤县、饶河县、铁力市、萝北县、北安市、兰西县、望奎县、塔河县、绥芬河市、抚远市等21个县(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点,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进行跟踪监测,作为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参考。(省医改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探索建立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鼓励支持各地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进政府和公立医院管办分开。探索组建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立医院负责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日常工作由医管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已采用理事会、董事会等治理架构的公立医院,也可以按照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化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编办、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2.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政事分开,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和公立医院在举办、行业管理和运营等方面职责权限,理顺公立医院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责权关系,形成公立医院决策、执行、监督合理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公立医院执行医管会或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层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编办、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3.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建立院长任职资格与选聘办法、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立医院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培训情况作为任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2016年底前,卫生计生部门人员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编办、财政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4.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2016年底前,制定全省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指导性文件,建立一套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为核心,突出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评价的客观公正性。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同级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财政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5.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严禁将院长和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基本规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省编办、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实施)
1.创新编制管理方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鼓励支持试点城市适时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新模式。
2.优化编制配置。各地要按照地方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大编制动态调整力度,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大购买服务力度,调整优化编制使用结构。
3.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待遇。在核定的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内,对编制内、外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同等对待。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4.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按照规划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求,以核定的编制总量或人员总量为基础,合理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公立医院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聘用制度,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原在编未聘人员,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招聘结果履行备案程序。对医院急需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合理规划编制总量和人员总量使用,每年自然减员空额,应确定一定比例优先用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实施)
1.鼓励探索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在国家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出台前,可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劳动强度大、知识更新快、责任担当重、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2.确定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承担的任务、医务人员加班加点等实际情况,全面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任务与收支,确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人均院内年收入总额不能低于原收入水平,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建立合理的绩效分配制度。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探索建立院长和科室主任、关键岗位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或医管会制定。鼓励公立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的医疗技术收入,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2016年,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要得到有效遏制。(省卫生计生委、物价监管局、人社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
1.建立分类动态控费机制。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
2.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控。重点监控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医疗总费用、收支结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以及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医用耗材等占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加强监管。2016年底,要实现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药品费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分别比2015年提升3个百分点、下降3个百分点,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控,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
3.制定区域控费标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省内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通过信息平台实施全过程监测。定期将我省医疗费用控制情况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九)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指导各地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广泛开展中医药特色优势比较突出、临床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各县级公立中医类医院要全面应用药物治疗、针灸、推拿、刮痧、拔罐、药浴、熏洗、药熨、湿敷、水针、灌肠、心理治疗、耳穴治疗、吹鼻治疗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未建立中医类医院的县(市),综合医院要健全完善中医药相应科室,确保较好地提供中医药服务。(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监管局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配合)
(十一)提供适当的住房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按规定实施住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省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开展分级诊疗试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为切入点,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和我省关于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试点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中医药管理局、试点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省残联配合)
(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国家关于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管理的政策,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失独家庭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40%,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0%。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筹资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配合)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深入开展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活动和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市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达标率达到93%以上,县(市)政府驻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达标率达到79%以上。在128个乡镇卫生院、51个县中医院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力争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允许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既调动机构和人员积极性,又防止出现逐利行为。(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科技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发改委配合)
(四)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联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我省医联体模式,全面完成县域内医联体建设,推开城乡之间医联体建设。健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形成全方位对口支援格局。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将新农合分级诊疗“限治病种”增至乡级50种、县级200种,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执行国家关于常见肿瘤、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和独立设置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技术文件以及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推动急慢分治。按照国家新制修订50个疾病的临床路径,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建立新农合省级结算中心,逐步推进一站式服务向省级统筹过渡。加快推进基本医保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逐步实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工作。研究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2016年7月底前省级完成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理顺管理体制,统一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要求整合基本制度政策。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省医改办、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黑龙江保监局配合)
(三)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础上,推动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大病保险业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筹资水平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完善大病保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落实大病保险政策,规范大病保险经办服务。落实各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工作。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医改办、人社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省总工会、省残联配合)
(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国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五)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健康保险业务,提升服务水平。落实国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在哈尔滨市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黑龙江保监局、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适应下转患者需求,可以按规定配备使用销售金额不超过30%的基本医保、新农合目录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分别达到30%和20%以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较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个百分点。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实行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药事服务帮扶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做好省内生产的在产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工作。继续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推进保障老年人基本用药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开展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及我省实施方案,全省统一对公立医院在用的所有药品采取公开招标、谈判、直接挂网、备案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付款制度。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监管局、工信委、商务厅、人社厅负责)
(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省物价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分别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落实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政策体系。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医用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推动医药分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分别负责,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工信委配合)
(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已完成定点生产的品种,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支持建设小品种生产基地。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实施促进我国医疗器械和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加快推进重大新药的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加快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和品牌化发展。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畅通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用药以及罕见病用药、临床急需药品的审评审批专门通道,加快注册审评进度。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药品、耗材生产供应、采购配送、配备使用、综合评价及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链条综合管理。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省卫生计生委、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负责)
(六)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相关政策,着力解决药品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问题。强化部门合作,支持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不同信息系统对接。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相关价格信息要提供给价格、卫生计生、工信、医保管理等部门。加大力度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物价监管局、财政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健全医药卫生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队伍能力建设,规范行政执法流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两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试点,推动监督信息公开。有序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巡查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聘954名医学毕业生。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落实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启动“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做好免费医学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人社厅配合)
(二)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增加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1800人(西医1500人、中医300人)。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加强督导,深入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人社厅配合)
(三)加强紧缺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加强儿科、精神医学、助产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采取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开展县级医疗机构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省残联负责)
(四)完善基层卫生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制定完善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突出医疗服务业绩导向,职称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要求不作硬性规定。(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负责)
(五)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7号)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继续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强化县区级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拨付挂钩。坚持项目进展季度统计报告制度,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厅发〔2013〕8号),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高覆盖面、精准性和可及性,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省残联负责)
(四)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完成乡级整合任务,推动省以下机构的全面融合。(省卫生计生委、编办负责)
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积极构建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卫生计生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科学规划信息产业资源,重点建设全员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西医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统筹建设和深化涵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与应用,有效共享各项信息。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发改委、工信委、省委网信办、省统计局配合)
(二)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积极实施“互联网+健康医疗”,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工信委、省委网信办、省统计局配合)
九、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抓好《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黑政办发〔2016〕16号)中相关政策措施落实。(省发改委、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商务厅、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二)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条件成熟的市(地)或省直接管理县(市)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实现“统一注册,区域通用”。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或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人社厅配合)
(三)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号)规定,全面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重点在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和中医药养老、康复、旅游等领域有所突破。(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改委配合)
(四)促进医养结合与医疗旅游发展。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8号)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健康老龄化工程,启动医养结合项目试点,推动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发展医疗旅游。(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旅游发展委、财政厅、人社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发改委、商务厅配合)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适应深化医改工作需要,调整省医改领导小组,强化对全省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参照省里模式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和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明确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改革政策和任务落实,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和问责。(省医改办、各级政府负责)
(二)强化经验总结和重大政策研究。立足我省实际,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成熟经验。加强对“三医联动”及公共卫生等重大政策问题研究,努力破解医改难题。(省医改办、各级政府负责)
(三)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省医改办、省委宣传部、各级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