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进一步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任务,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卫生部颁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现就宣传、贯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全员深入学
习《管理办法》,提高认识。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是医药卫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力度,不仅要让医务人员知晓,还要让社会公众了解,使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配合我们的医疗服务工作。要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和自治区《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专题培训,使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医务人员知晓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各项目标要求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及管理制度,常见细菌耐药趋势及控制方法等方面知识,规范用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结合卫生部和自治区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通过制度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组织药学和医学专家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分级管理目录》涵盖154个品种的临床常用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个级别,对部分抗菌药物使用的医院级别进行了限定(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基层医疗机构须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只能选用基本药物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医院的抗菌药物目录,明确使用权限,可以提高使用权限级别,但不能降低权限级别。需要增补和调整品种须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须于2012年8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和分级管理规定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
3.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