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低价药品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是从《安徽省定价药品目录》中筛选,按我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计算,日均费用符合国家低价药标准的部分药品。清单中药品公布到具体剂型, 剂型下所有规格均为低价药品,执行低价药品价格政策;针对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标准的,执行低价药品价格政策。不符合低价药标准的,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二、对列入安徽省低价药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不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前提下,执行药品加价率的医疗机构,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差率作价销售;执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按实际进价销售;社会零售商店自主制定零售价格销售。
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三、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需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我局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相关调查后,研究调整其价格。
四、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单内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重点监测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或需求量较大的药品价格。对低价药品价格超出日均费用标准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我局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