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在对宜宾康慈精神病医院的医疗机构校验审查中,发现该院存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我委决定对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与为期两个月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时间为2024.3.20?-2024.5.19。
暂缓校验期间,该院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新收治病人,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依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投诉举报电话:8224411。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