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各医药机构:
2024年嘉峪关市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嘉峪关市辖区内符合卫健、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承诺愿意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一)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4.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5.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6.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议。
(二)零售药店
1.医药连锁机构(公司)药店;
2.单体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发生第一笔就医、购药业务之日起三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信用承诺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发生第一笔就医、购药业务之日起三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
三、申请方式及时间
(一)申请方式
医药机构负责人登录“钉钉”加入“嘉峪关市医保定点申报群”,实名认证后线上提交申报资料。
(二)申请时间
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28日,共计20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
1.《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
3.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4.法人及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
5.本机构人员花名册;在职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外聘(返聘)人员提供聘书或聘用合同。
6.医师、护师(士)及药剂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
7.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文本;
9.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对诊疗、检查过程,对药品、医用耗材购进、使用、存货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提供相关信息系统平台、录入、查询等情况的截图至少6张);
10.设备清单与设备发票复印件;
1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2.提供第三方信用报告。
(二)零售药店提交的材料:
1.《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含GSP)、营业执照(连锁药店还需提供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3.法人及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
4.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及其劳动合同;
5.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及其劳动合同;
6.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7.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文本和信用承诺制度;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对药品、医用耗材购进、使用、存货等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提供相关信息系统平台、录入、查询等情况的截图至少6张;提供药店现销售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清单和统计表);
9.传送实时结算影像信息截图;
10.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1.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12.提供第三方信用报告。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申请咨询电话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咨询电话:0937-6301327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咨询电话:0937-6205153
嘉峪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