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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要点(二)
发布时间:2026/04/03 信息来源:查看

    2026年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条例规定的“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形。

    《实施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五类将被依法处罚的行为:(一)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二)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三)将非定点或暂停医保服务机构的费用纳入结算(急救、抢救除外);(四)将已结算费用再次结算;(五)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实施细则》明确个人六类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情形:(一)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二)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三)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四)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五)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六)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监管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和欺诈骗保行为,提升医保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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