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6〕5757号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患者需求,我们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要求,草拟了《广东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4169。
电子邮件请发至:83134100@163.com。
附件:1.《广东省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及说明
附件:2.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或套用项目收费。各地级以上市在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确定本地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和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断水平和治疗效果,并推广应用,确需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对现行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项目编码等要素进行规范、补充和完善,或涉及对已制定的指导价格进行调整,以及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的项目进行定价的情形。
第六条 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实行网上随时受理,集中审核,定期公布制度。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简称“省管医疗机构”)在网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址:www.gddpc.gov.cn)申报,及时查询办理状态,按系统提示补正申报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各地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由所在辖区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在前述网站填报上传,及时查询办理状态,按系统提示补正申报材料,并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转报给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意见,立项的合法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或对提出的修订项目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分析修订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广东省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五)申报涉及价格制定(调整)的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同时提交《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2)。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为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现行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把内含一次性耗材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技术尚不成熟,未经临床推广应用的;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三)诊疗目的、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四)对现行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未区分方法的检验项目,申请新方法并制定价格的,原则上不予立项或修订。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申报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7月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应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管医疗机构网上申报材料完整性,以及申报项目与现行收费项目核对工作,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通知申报单位补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报,逾期未补报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申报此项目并终止受理。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未收到补正通知的视为受理。
如遇紧急疫情等特殊情况,可不受上述规定时限的限制,经履行相关程序快速审核办理。
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2月和8月底,将核对汇总的受理项目申请材料移交省卫生计生委进行立项审核。
第十条 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实行专家审核论证制度,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审核论证。
按照评审项目的学科专业选取临床、医技、价格(收费)管理及医保专家,专家人数为不得少于7人的奇数,其中临床、医技专家构成应来自不同等级医院。专家论证审核材料应于集中审核前送达专家手中,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审核信息,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申请回避。专家应独立提出审核意见。
专家论证的内容包括:
(一)界定申请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是否属于不得设立为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是否确为新增项目。
(二)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同类项目或原项目的服务技术和价格相比,立项或修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专家独立提出审核意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的理由和依据并签字确认。
(四)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的原则,明确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财务分类、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不得以设备、仪器、试剂的称谓命名。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底前,组织专家完成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核论证工作,并将专家签字确认的评审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转交省发展改革委。
凡超过三分之二专家同意的项目,视为审核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将专家审核意见挂网公示15天。公示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公示结果,综合考虑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按照支持医疗技术发展、维护患者利益的原则确定审核结果。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或会签文稿之日起,无特殊原因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经相关部门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报项目暂不予新增或修订。审核结果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公布实施,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二条 新增和修订的项目在执行期间,遇下列情况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推广应用等批准的;
(二)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的;
(三)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的诊疗效果。
第十三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满后未纳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确定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试行期满后原价格自动失效。原申报医疗机构,以及已开展该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公布后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第七条第(二)、(三)项,以及《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等材料至省发展和改革委申请制定价格。
第十四条 涉及价格制定或调整的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制定、调整价格。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应体现公益性质,综合考虑医疗项目比价关系、外省价格标准以及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等因素,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布后,医疗机构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与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广东省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及说明
附件:2.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