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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01 信息来源:查看

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医改办: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一○年二月四日

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琼府〔2009〕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

   (四)成立海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 负责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 2010年3月1日前,在海口市龙华区、三亚、文昌、澄迈、昌江、陵水和五指山7个试点市县(区)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2. 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3. 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将本辖区内农垦系统农场医院,华侨农场医院,国营林场医院与所在市县(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三、目录管理

   (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试点市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暂不增加,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二)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具体品种,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的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四、生产储备

   (一)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建立全省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纳入国家和省级储备范畴,保障生产供应。

    五、采购配送

   (一)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2010年,我省7个试点市县(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我省2009年度药品招标价格在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平台(http://www.hngpc.gov.cn/)上进行网上采购,企业配送范围相应扩大至7个试点市县(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基本药物购进记录,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六、配备使用

   (一)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另文通知。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二)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七、价格管理

    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确定全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八、补偿报销

   (一)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品实行零差率减少的收入。

   (二)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全额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规定给付。国家基本药物之外的甲、乙类药物,在新农合报销中,个人自付10%,90%计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新农合的规定给付。

   (三)具体实施办法以日后相关部门下发的报销补偿相关文件为准。

    九、信息公开

   (一)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公开。试点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307种基本药物的原零售价和集中招标后零售价进行对比公示,实现中标基本药物价格的合理下降。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基本药物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并纳入行政系统监测范围,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十、组织实施

   (一)海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由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物价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产业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人社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三)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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