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
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市监竞〔2023〕4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市场主体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产品运出、服务输出,如产品和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市场主体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市场主体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企业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市场主体优惠政策。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或扣留市场主体各类保证金。
4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生产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清理主体
各处室、分局和直属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组织清理。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步骤
(一)部署准备:2023年8月中旬前
省局政策法规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落实清理工作。
(二)梳理排查:2023年8月中旬—9月上旬
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梳理省局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清单,排查需要修订废除的政策措施。
(三)修订废除:2023年9月中旬—10月
对排查的违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规定启动修订或废除程序。无特殊情况,清理单位应于10月底前完成违规政策措施修订和废除工作。
(四)总结报送:2023年11月
各处室、分局和直属单位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2023年11月3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以及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报送至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金永宏,电话:62999238。
四、清理要求
(一)对标分析,认真清理
各处室、分局和直属单位要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对照清理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由省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凡清理范围内的政策措施的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各处室、分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纠正,根据具体情况该废除的废除,该撤销的撤销,该修订的修订,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三)例外保留,明确期限
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各处室、分局和直属单位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遵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估要求。
(四)有机衔接,统筹推进
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开展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与此次政策措施清理一并进行,各处室、分局和直属单位要根据省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以及制定时间长、亟需修订完善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五)周密实施,确保实效
各处室、分局和直属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人员,周密抓好实施,抓紧开展清理工作。政策法规处要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要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清理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相关市场主体意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