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自治区局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有关信息发布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自治区局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情况,将以《对XX企业飞行检查通报》(以下简称《检查通报》)形式在自治区局政府网站(www.gxfda.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下的“公示公告”中的“GMP公告”或“GSP公告”专栏发布。今后,自治区局不再将有关要求以自治区局办公室名义印发通知。
二、《检查通报》内容包括被检查企业的基本信息和飞行检查中发现的所有缺陷项,同时,《检查通报》中“处理措施”一栏将明确对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要求。各设区市局应当根据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和进行整改后复查;对企业涉及存在严重缺陷项和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一般缺陷项,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和程序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涉嫌违法违规的,必须依法查处。处置结果在各设区市局网站进行公布和上报自治区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三、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自治区局政府网站发布的有关飞行检查信息,按照工作要求及时督促企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要求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分析研判原因,评估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管控风险。督促企业整改落实相关情况将继续列入年终自治区局对设区市局的工作考核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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