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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2 信息来源:查看
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各郊区县卫生局:
    根据本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9号),在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四家医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改革试点,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保障本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发展,经研究,此次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调整按照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急诊诊察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收费标准从14元/次调整为26元/次。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仍为6元/次。
(二)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参合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约定关系,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诊察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0元/日调整为45元/日;三人间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5元/日调整为50元/日。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病房和三人间病房床位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40元/日提高到45元/日;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
(二)A等病房床位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40元/日提高到45元/日,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其他项目
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中其他属于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调价增加部分,相应也纳入可报范围。
四、工作要求
改革试点医院和郊区县卫生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紧落实新农合实时结算,并做好参合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13年1月4日起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2013 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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