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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生育保险新政为这两种特殊情形处理点赞!
发布时间:2025/02/19 信息来源:查看

    2月18日,湖南省医保局对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进行解读。对于政策调整衔接期的两种特殊情形处理,湖南省医保局进行了明确,均按有利于参保女职工的原则处理。

    第一种情况为2025年2月28日前已报销产检费用。假设2025年2月28日前按参保地旧政策已报销产检费用600元,3月1日还发生了产检费用的,可以按新政策补报差额,最多可报1200-600=600元。另外,产检费用报销后还需做产检的,可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合规费用。

    第二种情况为分娩在2025年2月28日以前。能否按新政策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或终止妊娠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比如分娩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3月1日出院,则可以按新政策报销。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

    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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