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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严管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
发布时间:2025/05/30 信息来源:查看

    5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区全面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工作,印发《关于规范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的告知书》,以“组合拳”形式进一步规范全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调配、购买和使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销售处方药时,须由执业药师按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应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

    针对零售药店存在的“先卖药、后补处方”情形,监管部门要求零售药店主动引导患者通过签约的互联网医院远程诊疗获取处方,且必须由患者本人发起问诊,经执业医师开具、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严禁零售药店先销售处方药后开具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远程审方连锁药店要严格执行审方制度。

    此外,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将结合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和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把销售处方药后开具处方的行为作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比对互联网医院处方开具时间与药店销售系统记录,精准判定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先销售处方药后开具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伪造处方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首次违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将面临5000元至5万元罚款,并对违法典型案例及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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