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强化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考核,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5号)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2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社指【2012】8号)、《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社指【2012】10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12年-2013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考核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科学规范的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结算体系,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为在编人员工资、前两年药品利润、基本药物绩效考核三大要素,其中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政策执行情况,具体指标有门急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次均门诊费用、药占比、财政配套、零差率销售、网上采购、人员编制、年均就诊次数、年均诊疗人次、治疗费用控制、群众满意度等项目(详见附件1)。
三、考核原则和方法
(一)考核原则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 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 ”的原则,按“医疗机构在编人员工资占40%、医疗机构前两年药品利润占35%、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占25%”三要素对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进行考核结算(详见赣财社〔2010〕113号文)。
考核总分为100分,根据全省考核得分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以下的扣减绩效考核补助资金,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进行相应奖励。扣减的资金,作为相应的奖励资金。奖罚资金在2014年资金中一并结算分配。
(二)考核方法
1、县级考核(2014年3月份)。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考核要求,对所辖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同时于3月20日前,按照附件2格式将本县区汇总数据加盖卫生、财政单位公章后,报市级主管部门。
2、市级考核(2014年4月份)。设区市卫生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复核,每个县(市、区)现场抽检机构不少于2个,同时在4月20日前,将考核审定的辖区内各县(市、区)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据按照附件3格式,加盖卫生、财政单位公章后报省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
3、省级抽查(2014年7月份)。省卫生计生委将各地上报的考核结果与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月报表数据、卫生直报系统数据、规财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并会同省财政厅按考核计分表进行打分(详见附件4),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对于考核结果误差较大的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采取随机、不确定对象、不打招呼等形式,抽查结果与上报考核结果存在较大误差的,相应扣减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把考核工作作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重要举措抓细抓实。各级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保证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二)坚持实事求是。各地要严肃考核纪律,反对弄虚作假。考核人员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以严谨、细致、务实的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工作实效。被考核地区和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三)建立常态机制。各地要切实解决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机制,严肃财经纪律。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使绩效考核真正成为推动工作的指挥棒和风向标。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廖立华 079186256240
jxswstyzc@163.com
省财政厅社保处 牛 珺 079187287559
附 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指标及分值表
2、县(市、区)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数据报表
3、设区市考核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数据报表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计分表(不下发)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