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新农合工作的发展,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的需求,增加农民的受益程度。我厅对2006年《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了修改,经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用药目录》)共收录西药905种,中成药690种,民族药4种,共计1599种。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做好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工作
本次修订后的《用药目录》,由于药物品种增多,使得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增大。为节约新农合资金,控制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费用的增长,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按照《黑龙江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梯次给药”的原则,使用同类药品时,应当由低到高,逐步选用。抗菌药物要按照分级使用的原则,优先使用一线药物,确因病情需要,再选用二、三线药物。对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梯次用药”原则,追求利益,乱开方,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医院要给予警告,个人要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各地要做好补偿资金的测算,防止《用药目录》过宽导致资金崩盘。
二、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定额限价
由于本《用药目录》使用药品通用名,原则上相同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都可以报销,药品使用宽度较大。为更好地控制医药费用,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在对单品种药物价格精确计算的基础上,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费用实施月或年的定额限价,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综合费用超出限定价格的要进行监管或处罚,逐步树立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觉节约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严格按要求使用《用药目录》内药品
各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用药目录》的标准用药,严禁统筹地区自行增设其它药品,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用药目录》外药品。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用药目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对使用《用药目录》外药品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四、做好《用药目录》使用的意见反馈工作
各地在使用《用药目录》时,应注意医务人员对《用药目录》使用的意见返馈,并积极整理,于2009年11月份前将意见反馈到省卫生厅。
五、其他
本《用药目录》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2006年版《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
http://www.hljhfpc.gov.cn/news_show.php?vid=cid=39id=17246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