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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鄢陵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6 信息来源:查看

各有关地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财务〔2019〕3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告知承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财务〔2021〕18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卫财务函〔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鄢陵医院等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通知如下:

  一、社会办医疗机构

  同意鄢陵医院新增配置1台直线加速器(乙类)。同意许昌北海医院更新配置1台直线加速器(乙类)。

  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有效期为18个月,逾期未装备的,配置许可自动失效。设备购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配置许可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豫卫财务〔2021〕18号文件要求加强现场监督审核。

  二、公立医疗机构

  同意洛阳市中心医院新增配置2台直线加速器(乙类)。同意许昌市中心医院、濮阳市中医医院、宝丰县人民医院、夏邑县人民医院、禹州市中医院各新增配置1台直线加速器(乙类)。同意洛阳市偃师人民医院、伊川县人民医院、睢县人民医院各更新配置1台直线加速器(乙类)。同意开封市肿瘤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延续配置1台直线加速器(乙类)。

  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配置许可自动失效。设备购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配置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型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更新设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严禁公立医院采取合作分成等形式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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