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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1 信息来源:查看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

日前,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启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内医改办字〔2011〕15号)(见附件),明确提出列入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6月30日前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请各有关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医改办通知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6月底前启动第三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

按照自治区医改办的通知要求,没有列入自治区第一、第二批试点范围的旗县(市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列入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

二、第三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时间与基本要求

列入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6月30日前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即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所有药品都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列入基本医疗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由于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处于筹备阶段,为保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供应,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运行之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有关规定,根据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结果,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的化学药品、中成药的,其销售额不应超过同范围药品销售总额的30%。

三、妥善处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要全部按进价零差率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基本药物指导价及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价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现有的库存非基本药物进行核查登记造册。除现有库存非基本药物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继续采购、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

四、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工作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对于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时间筹集资金,充分利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师资队伍,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认真落实培训工作,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五、认真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

六、加强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宣传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做好宣传工作对于推动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宣传,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形成共同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督导检查,规范落实基本药物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调研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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