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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19 信息来源:查看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工作。我局拟定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2021年8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形式向我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反馈。

    征集时间: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4日

    邮    箱:ahyyfwc@163.com

    传    真:0551-69029756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6日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按照设区市推荐、专家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坚持中西医并重,结合基金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第三条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属医疗机构),申请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如委托配制的,提供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材料;

2.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或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截图;

3. 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以下情形的医疗机构院制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

(三)用于预防和避孕的制剂;

(四)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

(五)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

(六)酒剂、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七)被相关部门取消或禁止配制的制剂;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六条    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提出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推荐名单,并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第七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设区市推荐的医疗机构制剂,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评审原则,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遴选,制定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第八条    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临时性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九条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或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制剂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一)有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二)被药品监管部门注销、撤销批准文号或取消备案号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原材料成本、辅料及包装材料成本、定额生产费用(含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等)、管理费等进行核算,并出具正式书面报告。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核算结果制定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并按成本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应按要求取得国家医保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编码,并纳入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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