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试行)》(川医保规〔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试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卫健委、医保局等17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精神,逐步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省医保局按程序制定了《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试行)》。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
全省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要求重新进行了优化整合,将原有24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优化整合为17项,制定了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标准。
新增17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2年,在此期间,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医保支付政策
1.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每人终身限支付2次。省级在结算系统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参保人员在省内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13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在本医疗类别单独结算、清算。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孕不育(含辅助生殖类治疗)使用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各市(州)和省本级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3.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使用“取卵术”等13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与参保人员直接按比例分担,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占用门诊统筹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文件到期前,省医疗保障局将收集规范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及意见建议,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后重新印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