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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实行县级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挂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0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卫生局:

    为确保参合农民享有知情权,引导参合农民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晋卫农〔2011〕16号)精神,决定对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挂网管理,并在有关媒体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挂网管理

挂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已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省卫生厅复核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非挂网医疗机构不得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市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问题和建议。

二、实施同级互认制度

挂网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区域、机构属性和机构等级划分类别,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4号)实施同级互认补偿政策。

三、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新增或退出的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省卫生厅批准或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予以添加或删除。

四、定点查询办法

全省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挂网公布地址在山西省卫生厅门户网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栏。具体查询办法为:www.sxws.cn→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联 系 人:张云龙

联系电话:0351-3580607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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