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医保〔2021〕25号)、《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漳医保〔2021〕47号)和《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漳医保〔2022〕13号)等文件要求,2023年3月我分中心受理和审查了东山西埔呀哚口腔诊所等2家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申请,经核查材料完整,符合文件要求,现将承诺事项于漳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医保中心”专题专栏进行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致电、书信等形式向漳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东山分中心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的姓名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
公示时间:2023年3月31日-4月7日
举报电话:0596-2875012(市医保中心)
0596-5883958(东山分中心)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00-17:00
附件:公示对象及承诺事项
漳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东山分中心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公示对象及承诺事项
一、医疗机构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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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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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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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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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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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西埔呀哚口腔
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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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聚祥西路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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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木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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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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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西埔镇小杰口腔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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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西兴巷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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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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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医疗机构承诺不存在以下事项: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申报后经整改再次评估不合格,再次评估之日起未满1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