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金融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直属(管)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拓展医疗服务方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舒适的医疗服务,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紧紧围绕推进健康宁夏建设,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提升现代医院管理水平,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全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医疗服务新需求。
二、主要目标
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标,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进“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创新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医疗服务更加高效,群众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三级专科医院可选择适宜科室、病种实施。
四、实施对象
宁夏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全部参保患者(含所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患者)纳入“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范围;三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转诊的参保患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患者和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全部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五、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一站式”结算服务。贯彻执行《关于推进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宁卫计农卫〔2014〕78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92号),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改革,在宁夏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将包括商业医疗保险在内的“一站式”结算扩展到所有医疗机构。转变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支付方式,完善便民惠民举措,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切实解决部分经济困难群众和急诊患者一时性缴费困难问题,切实解决患者多环节、高频次排队缴费问题,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通过网络、电话、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多种途径实现预约挂号、预约诊疗。患者在门诊、急诊就医,实行“先看病,后付费”或“先看病,过程付费”。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类标识服务、引导及组织管理,针对不同病种、不同诊疗科目制定完善的包括诊疗流程在内的过程缴费方案,并向患者推送,方便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以多种方式缴费或在所有诊疗结束后“一站式”结算,让信息多跑路、病人少跑腿,避免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多次单项缴费,使患者就医更加方便、快捷。全区二级以上医院都要实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逐步改善患者诊疗过程中“三长一短”现象。
(三)简化住院缴费结算程序。参保患者在与市、县(区)域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协议书》后,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无需交纳住院押金,读社保卡确认身份,医院只收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优势,采用“一站式”结算、出入院床旁结算、手机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缴费。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医保报销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结算;自付费用部分,患者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算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好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项目,将短期免费借贷服务、征信管理等与先诊疗后付费有机结合,不断探索解决医院垫资问题。
(四)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加快建设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县域共同体等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体系。全区所有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医联体。推进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推送与互认,实现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医疗服务衔接,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在医联体内,双向转诊的患者,优先办理住院手续,免交住院押金。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号)精神,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大财政倾斜支持力度,确保医保基金按协议规定预付,切实减轻医疗机构代为结算的垫资困难和压力。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加强医疗服务综合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控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合规医疗费用,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和转诊制度,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二)完善欠费追缴机制。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互通共享患者拖欠诊疗费用信息。人社部门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等行为的诚信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恶意逃费预警机制,实行科室负责制,防范恶意逃费、赖账、欠账等现象发生。对未按协议付款或恶意拖欠医疗费用的人员,取消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或签订协议人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资格,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对恶意欠费逃费的患者,医疗机构根据《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协议书》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欠款。同时探索与金融机构在“黑名单”管理中的联动机制,加大对恶意逃费欠费人员的约束力度。对在宁夏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救治所发生的欠费,可按照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三)建立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推进“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是全面深化医改、促进发展、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现代医院管理水平,提升医院整体综合能力的基本手段。各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将“先诊疗后付费”推进落实情况与财政补偿、社保资金预付、医改专项资金支持等挂钩,将服务内容、覆盖范围、方法措施、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各市、县(区)效能目标考核、综合医改效果评价、健康扶贫、公立医院院长绩效考核等专项考核体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医改政策和“先诊疗后付费”惠民措施,不断提升广大患者的政策知晓率,让患者切实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带来的实惠与方便,切实改善就医体验。要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树立诚信意识,共同营造安全、舒适、高效、便捷的医疗环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总结和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一批示范医院,形成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