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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5厅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管理,严防药品流入非法途径,保障患者用药可及性,现就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构建双渠道监管体系

    将原由电子印鉴卡平台实施的单渠道监管模式,调整为电子印鉴卡平台与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平台双渠道协同监管。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需通过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平台实施网上阳光采购,并在电子印鉴卡平台按流程提交有关材料。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在核对两个平台采购数据确保一致后,方可进行配送。

    二、推行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管理

    (一)实行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统一采购管理,采购主体应根据用药目录和基层用药需求审核采购计划,保障基层药品供应的时效性。

    (二)批发企业根据采购计划和药品储运要求,将药品直接配送至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严格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药品验收、储存、养护等职责,确保用药质量安全。

    三、强化使用环节管理

    (一)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需严格执行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要求,并配备专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需经药师审核后方可发药,处方审核及点评工作可依托县域审方中心开展。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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