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永磁石膏治疗器的公告
苏械广公告[2016]第001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6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荆门千年健医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永磁石膏治疗器医疗器械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在《新华日报》、2015年7月15日、16日、17日分别在徐州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公共频道》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永磁石膏治疗器暂停销售的措施,现予以公告。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