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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采购计划审核审批制度(试行)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招标采购备案和分析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23 信息来源:查看

宁卫计办发〔2016〕471

委机关各处、室(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委机关和直属各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机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制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采购计划审核审批制度》(试行)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招标采购备案和分析报告制度》(试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采购计划审核审批制度》(试行)

   2、《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招标采购备案和分析报告制度》(试行)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212印发

附件1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采购计划审核审批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计划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以及关团体、组织援助的招标采购的资金在自治区财政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工作是采购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条  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原则,单位要与编制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年度项目采购计划,在获准预算批复后,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采购计划表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采购办,采购办审核汇总后报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采购单位开始实施政府招标采购工作时,按照采购资金来源和额度,根据采购方案或采购计划、采购时限的具体要求,做好充分准备,按程序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需向委采购办提交纸质采购计划表。

第六条  下列采购项目,申报采购计划前,采购单位须提前自行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一并提交《政府采购专家首次论证意见表》。

(一)国家或自治区重点项目;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采购项目涉及全区或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

(二)由采购单位组织的,单批次采购项目资金超过100万的;

(三)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特殊采购项目。

国家、自治区重大卫生专项已明确品规、剂型的专用药品、疫苗等的采购,可不组织论证。

第七条  对委采购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采购计划,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二次论证工作,填写《政府采购专家二次论证意见表》并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属委机关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组织。直属单位的采购项目,按抽取专家库专家的要求自行组织论证。

第八条  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采购单位按规定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品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签注预算申报意见,报委采购管理办公室,经委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中,委机关各处室采购进口产品的,由委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报审采购文件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四)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条 采购大型医用设备的,须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必要时,报请规划信息处签注意见后,方可向委采购管理办公室提报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政府招标采购备案和分析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直属单位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结束后,必须按自治区财政政府招标采购流程中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做好归档、备案和效益评价工作。

第三条  归档资料内容须包括:

1、申报阶段资料:采购计划审批表、专家论证意见表,进口产品审批、非公开招标审批等相关审批资料

2、招投标阶段资料:招标文件。

3、后期资料: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项目验收单等。

第四条 采购单位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登记、编号,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在本单位,以便于相关部门调阅和检查。

第五条 委机关、直属各单位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备案登记表(附件1)中所列内容整理备案资料,报送自治区卫计委纪检组和采购办备案。

第六条 采购单位每季度要对政府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由招标采购统计表及文字分析组成。

第七条  政府招标采购分析报告文字部分主要应包括:每个季度采购总体情况分析,并逐一报告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执行进度、采购项目的审批、采购方式的确定、代理机构的选取、投标人情况、报价情况、评标办法、中标情况、中标价和预算价情况、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以及每季度总的采购情况分析,对采购的设备要有一段时间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

第八条  政府招标采购分析报告报送时间为下一个季度20个工作日内。医疗设备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推迟单独报送。

第九条  政府招标采购分析报告报送部门是委采购办。委采购办每季度将各单位政府招标采购情况汇总、分析后,形成总报告,报送相关委领导。

第十条 对政府招标采购备案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按时备案和分析报告报送不及时、不真实准确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执行制度不到位,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政府招标采购备案登记表

     2、政府招标采购统计表

     3、文字分析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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