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食药监〔2009〕2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
近年来,我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市场稽查中发现,医疗器械购销凭证不规范,导致产品可追溯性不强,是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的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该问题,现就规范医疗器械购销凭证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购进医疗器械时,应随货同时索取符合规定的购销凭证,并注意及时存档备查。无符合规定购销凭证的医疗器械不得在全市范围内购进、销售和使用。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医疗器械时,应随货附上符合规定的购销凭证。
二、购销凭证至少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或出厂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或进口日期、购(销)数量、价格、购销日期、购(销)单位,并加盖供货企业红章。市局对特定医疗器械产品的购销凭证内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全市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对库存医疗器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医疗器械供货企业的合法性和购销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对购销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应向供货方重新索取购销凭证;不能索取的,退回未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四、各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购销凭证的,要进一步核查,必要时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固定有关证据,待查清后再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如属非法购进的,依法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局(分局)应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二○○九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