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工作,现将《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检查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中高血压并发症修订为:
需提供市级(或以上)综合医院门诊病志原件(需三次就诊记录)或住院病志复印件。患有高血压病史,血压常年在140/90mmHg以上,并有下列各项中1项者:
1.心电图(男):左室肥大(RV5、RV6>25mm或RV5+SV1>40mm);心电图(女):左室肥大(RV5、RV6>25mm或RV5+SV1>35mm);
2.心脏彩色超声:室间隔增厚(男>11mm,女>10mm)、左心室壁增厚(>10 mm);
3.合并肾功能损伤:需尿蛋白阳性2次及以上,现场检查1次及住院病志或门诊尿常规1次以上,需半年以内;
4.合并脑出血、脑梗塞,有明显病状和体征(无体征腔隙梗塞除外);
5.眼底Ⅲ级即出血或渗出、伴有视乳头水肿;
6.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及以上;心肌梗塞。
二、将《标准》中冠心病(心绞痛型、心肌梗塞型)修订为:
1.患有冠心病史;
2.需提供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心脏彩色超声、血脂等辅助检查报告原件;
3.需提供市级(或以上)综合医院门诊病志原件(需三次就诊记录)或住院病志复印件。如为门诊病志每次均需提供相应的心电图等检查报告原件。
4.手术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及相关检查记录(介入手术、起搏器置入术、CTA、MRA、冠脉造影、旁路移植手术等)复印件。
三、将《标准》中糖尿病慢性并发症、Ⅰ型糖尿病(未成年人)修订为:
空腹血糖> 6.1 MMOI/L,餐后血糖>11.1 MMOI/L。
需提供市级(或以上)综合医院门诊病志原件(需三次就诊记录)或住院病志复印件。门诊病志需要历次血、尿化验单、眼底、心电图、肌电图等原件。
(一)具有下列各项中1项者:
1.糖尿病患者合并冠心病,行PCI治疗——气囊扩张、支架植入或旁路移植手术治疗者。
2.合并视网膜病变Ⅳ期以上者;
3.糖尿病足(有溃烂病灶、截趾/肢且现场彩超有动脉硬化、斑块形成、狭窄或闭塞者)。
(二)具有下列各项中2项者:
1.糖尿病肾病(有糖尿病史,蛋白尿不同时间至少两次阳性或肾功异常);
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网Ⅱ期及以上);
3.糖尿病合并症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有CT、MR证实的异常病灶);有症状及体征的脑出血、脑梗塞,(无体征的腔隙性脑梗塞除外);
4.糖尿病合并冠心病(有糖尿病史、有冠心病的症状及体征,心电图有心肌缺血,急性或陈旧心梗改变,彩色超声有心脏增大、室壁运动异常,CTA或冠脉造影冠脉狭窄≥50%,心功能不全(心功Ⅱ级以上));
5.糖尿病合并周围神经系统病变(肢体远端有对称性多发神经病变的症状及体征,同时有异常的肌电图及神经传导电位检查等辅检材料);
(三)Ⅰ型糖尿病患者(空腹血糖≥7.0 MMOI/L并有明显症状;任何时间血糖≥11.1 MMOI/L;糖耐量2小时血糖≥11.1 MMOI/L)。
四、耐多药结核病
需提供专科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志、门诊病志(含有确诊意义的相关检查化验材料)和病理检查报告单。
(一)诊断标准
1.病原学阳性,并符合以下三条任意一条:
①涂片显微镜检查阳性;
②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③结核分支杆菌核酸检测阳性。
2.病理学检查为结核病病理改变,符合结核病病理学特征。
3.痰涂片阴性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诊断,并经过抗结核试验治疗有效的结核病患者:
①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影像学检查(CT、B超、彩超等)符合结核特点。
②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中度阳性(强阳性)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分枝杆菌抗体阳性(弱阳性)。
4.其他系统常见的需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结核病。
5.经表型和基因型耐药检测确定为耐利福平结核病(包括利福平耐药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广泛耐药结核病)。
(二)鉴定标准
符合第1、2、3、4项任意一条,且同时符合第5项可鉴定为耐多药结核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