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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级以上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院,国家委在川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合理利用有限医疗资源,切实降低老百姓医药费用负担,决定在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间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机构
  医学影像检查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院为全省二级及以上,大型医疗设备(CT)阳性检查率达80%以上的医院,需参加市级及以上室间质评且成绩合格。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
  (一)有关医院要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在确保医疗安全和不影响疾病诊断治疗的前提下,接诊医院应对同级及以上医院报告单中互认项目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要求进行重复检查。
  (二)紧密型医联体内的医院之间应对报告单中互认项目的结果予以互认,医联体内的牵头医院应加强对责任区域内下级医院培训指导、技术支持,以提升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现有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紧急状态下的;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七是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检查项目,各医院间不能进行结果互认的;八是临床输血前的各项检验项目,存在明显个体差异的医学检验项目的;九是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检查项目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学影像检查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互认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建立科学可行、便于操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工作稳妥推进。
  (二)建立健全制度。各医院要建立健全医学影像检查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督查、考核、评估制度,提升专科能力建设及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对互认工作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结果互认工作的知晓率和执行率,提高患者对互认工作的理解。
  (三)强化质量控制。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对互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防范医疗风险,保障医疗安全。检验质控中心要加强医院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工作,定期对互认检查检验项目进行比对校正工作,使开展互认工作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放射医疗质控中心要组织相关专家制定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医学影像学互认细则,统一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互认质量标准,包括诊断仪器配置的互认准入机制、报告项目、图像质量、内容描述方式、诊断性意见书写格式等。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四川省医学影像检查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2019年)


  一、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
  1.普通平片、DR(需片质达到甲级)
  2.CT影像资料,需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
  二、临床检验互认项目
  1.生化项目(14项)
  血糖(Glu),尿素(Urea),尿酸(Uric),肌酐(Cr),总蛋白(TP),白蛋白(Alb),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肌酸激酶(CK),乳酸脱氢酶(LDH),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
  2.免疫项目(1项)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需标明方法学、定量或定性
  3.血细胞分析(4项)
  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b),血小板(PLT)。

  互认机构在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相应检验项目名称前标注“*”,作为临床经验互认项目的标识,并在报告单下部注明:“*”为临床检验互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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