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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信息来源:查看

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卫健局,市医保局局属各单位,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双通道”管理工作,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夯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闽医保〔2021〕7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双通道”药品销售管理

  (一)“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完善“双通道”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落实处方审核职责,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医保和卫健部门反映存疑外配处方线索。要逐单登记造册,保留药品处方、药品信息、购药人有效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并由购药人签字确认。

  (二)对于特殊情况由他人代购药品的,须严格执行代购药相关规定。

  (三)药品处方、购药清单及相关登记记录须保存两年以上。如因未严格落实销售管理制度,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定点药店承担相应责任。

  二、“双通道”药品处方开具管理

  “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病人实际情况因病施治、科学诊疗,把握用药指征及药量,开具正规处方,促进合理用药。要定期汇总分析“双通道”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并敦促整改,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转卖药品的,及时向医保部门举报。

  三、“双通道”药品配送流转管理

  (一)“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须根据给药途径及需求,严格按照药品配送相关要求将药品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院或者发放给参保患者。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医师如认为开具的“双通道”注射剂药品患者可自行注射的,应指导参保患者规范注射,在确保用药安全情况下由处方医师在处方上予以备注说明,并签字确认。

  (二)“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须建立完善“双通道”药品接收相关制度,明确接收科室及接收流程,对接收的药品进行核验并签收,确保药品流转形成闭环。

  (三)对于参保人自行带走的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须向参保人说明药品运输、存储等相关注意事项。

  四、“双通道”药品动态纳入总额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上年度“双通道”处方开具的总金额前三位的药品,应及时提请药事委员会评估后纳入院内药品使用目录,医保部门将相关药品纳入该机构下年度总额预算管理。

  五、“双通道”药品信息化管理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须做好“双通道”药品追溯码的采集和上传工作,涉及流转至“双通道”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双通道”医疗机构应做好追溯码采集登记,确保来源可靠并可追溯。“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执行医保智能视频监控相关规定,并将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医保视频云监控平台。

  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和各区卫健局要加大“双通道”相关政策宣传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做好“双通道”药品管理,引导参保人积极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对于弄虚作假、滥开处方、以药换药(物)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的“双通道”药品违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的药店、医疗机构及个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双通道”政策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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