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值医用耗材备选产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药政〔2015〕3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2014年江苏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4〕2号)规定,为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做好备选产品的采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批6大类高值医用耗材评审阶段,对综合评审未入围的部分临床必需品种,评审委员会已经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产品作为备选入围产品(产品目录在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公布)。各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备选产品,并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价格谈判机制,直接与生产企业确定采购产品数量和成交价格。
二、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中要优先选择入围产品,在不能满足需求的特殊情况下,方可选择备选产品。在选择备选产品时,要发挥一线临床专家、管理人员和耗材采购人员的作用,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备选产品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企业投标时的最低报价。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关于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5〕2号)要求,组织医疗机构和企业做好备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和购销合同签定等工作,规范实施日常采购。请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3月30日前将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确定的备选产品成交结果,通过采购平台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省政府办公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无锡市医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