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新开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促进全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规定》明确,要坚持“合理布局、鼓励连锁、确保质量”原则,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七统一”)管理,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在不断提升零售连锁质量管理水平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区药品零售连锁发展。
优化门店数量准入条件
企业注册地在盟市所在地的(含市辖区),应具有10家以上零售连锁门店;企业注册地在旗县所在地的(含县级市),应具有5家以上零售连锁门店。企业可新开办零售连锁门店,也可由单体零售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组建。
优化仓库面积准入条件
企业应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盟市所在地药品仓库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小于4000立方米;旗县所在地药品仓库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小于2000立方米;自治区明确规定的边境旗(市、县)所在地药品仓库条件可适当放宽10%。全部实行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可不设仓库,可将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或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
优化药师配备准入条件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可根据经营实际设立药事服务中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执业药师,负责所属门店的药学服务与技术指导。
《规定》还对质量管理体系、仓储设施、药学技术人员、计算机系统、追溯体系建设等关键要素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