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计生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2018年全市药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推进健康钦州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
2018年全市药政工作要点
2018年全市药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市卫生计生工作重点,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三医联动,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用药需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巩固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继续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我市基本药物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备使用政策。强化基本药物在基层机构的主导地位,提高基本药物可及性和可负担性,进一步推进各级公立医院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推进药品分类采购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继续推进药品分类采购工作。大力推进以市为单位或跨区域联合采购、专科医院联合采购,推进医联体带量、带预算联合采购,进一步挤压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关于开展广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等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1号)的有关要求,从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出发继续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开展直接挂网采购及低价药补充挂网采购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直接议价。规范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和直接挂网采购行为。配合推进国家谈判药品网上采购,做好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和分级应对机制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应对,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从药品生产配送和医疗卫生机构三个维度开展短缺药品全方位信息监测,实行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月零报告制度,不断提升监测时效和质量。加强国家短缺药品监测点建设,做好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短缺药品清单动态管理。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协商应对并及时处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问题。充分发挥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协调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对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短缺药品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部门协调、分级应对、行业引导“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四、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在对全市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疾病谱变化、重点人群临床用药需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求、特别是临床必需的急(抢)救药品供应情况,集成多源监测大数据信息,分步实现部门短缺药品清单相关信息联动,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不断优化清单,制定形成市级短缺药品清单。
五、全面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
为扎实推进《钦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钦市发改〔2018〕2号)的实施,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票、货、账一致方可入库、使用。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六、加快推进“两票制”电子验票系统建设
协助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电子验票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提升电子验票系统功能。支持全市"两票制"电子验票工作的开展,鼓励医疗机构信息、药剂等相关科室积极配合电子验票试点工作。推进人员培训,统一验票标准,熟悉验票流程。
七、改革完善通过一次性评价的药品使用政策
支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落实创新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支持政策,推动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八、全面推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采购
按照自治区部署安排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探索耗材跨区域采购联盟机制,发挥采购联盟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优势,坚持阳光采购方向,保障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实现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联动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
九、加强采购行风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压实两个责任,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廉洁从业教育,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大举报投诉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医药集中采购规定的行为,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十、加强药政队伍建设
加强高层倡导,落实各级政府在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纽带和监管作用,推动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加强药政工作队伍建设。
十一、强化监管考核
严格药品供应配送监管与考核,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垄断控销、恶意断供、擅自涨价、网下购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医药购销秩序。
十二、加强业务培训
举办全市药物政策培训班,采取多形式、多路径的培训,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层层开展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培训,通过培训、座谈等多种方式,提高县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