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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合规指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6/05 信息来源:查看

    为持续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事前规范指导,切实维护群众就医价格权益,进一步减少医疗服务价格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兰溪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合规指引》,现予发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兰溪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价格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01〕463号)等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过程中,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第三条 价格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行为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患者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公开公平:做好价格公示,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增强服务和收费透明度。

    合法合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合理自主确定市场调节价。

    诚实信用:因病施治,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杜绝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常见问题

    (一)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对同一收费对象同一类医疗服务事项多次收费;

    (三)擅自扩大医疗项目收费范围,超出核定收费项目标准时明确的收费对象、范围、条件等限定情况进行收费;

    (四)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中已含的项目、耗材等单独分解出来进行收费;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服务并收费;

    (六)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七)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

    (八)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

    (九)违反规定差率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

    (十)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检查费;

    (十一)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医疗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十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条 合规提示

    (一)严格依法进行价格活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准确记录服务操作流程和收费标准,并保存完整的收费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二)落实明码标价阳光收费。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在收费窗口、住院病区、执行科室等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并公布本单位的价格咨询、投诉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5”市场监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医疗服务对象主动告知价格查询方式,以人工咨询、电子查询、纸质清单等方式提供便利;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公示内容,增强价格透明度,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积极推行触摸屏、自助查询设备、网站、小程序等信息化公示形式。

    (三)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规范完善价格日常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具,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设立相应价格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对业务科室的指导和监督,适时进行抽查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价格行为;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全面、准确记录用药、耗材使用和医疗诊断服务项目。

    (四)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按规定提供费用清单,并尽到告知义务。使用电子结账的,结算前应显示费用清单。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并在出院结算时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实施医疗手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或采用录音录像等其他留痕方式向医疗服务对象或其手术签字人告知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方案、手术名称、高值医用器械或药物名称、植入性医疗器械名称,手术后应记录手术名称、手术过程、手术部位,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主要药物名称,涉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厂家、规格、使用数量等信息。对待收费纠纷或价格投诉应态度诚恳、反应及时、处置适当,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商解决并立行立改,对患者存在政策误读的应将政策规定解释清楚,妥善化解纠纷,避免升级矛盾和引发舆情。

    (五)加强价格政策研究学习。对价格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出台的收费政策、风险提示、问题通报等应认真学习,逐条对照,并通过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传导至各方面。对省、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涵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吃透项目内涵中“含”“包括”“不含”“除外”专用名词的精神实质,定期对住院费、护理费、手术费、诊疗费、耗材费等重点方面开展自查自纠,不该加收的坚决不加收,不该上浮的坚决不上浮,明确收费上限的不能超限额收费,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文件规定。遇到价格政策执行疑问和价格问题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探讨,避免理解偏差导致价格违法问题发生。

第八条 特别说明

    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仅对医疗机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风险提示,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予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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