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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医保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20年2月,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武汉市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武医保〔2020〕24号),实行医保费用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复工复产。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已不受疫情影响。且我市医保信息化系统将于今年底上线国家及省医保信息化平台,按照平台校验规则,未能正常缴费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避免参保人医保待遇受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足额补缴欠费。从2022年4月1日起,仍未补缴欠费的单位及个人,医保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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