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饶市财政局
饶人社字〔2015〕31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我市全民医保体系,继续提高城镇职工及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其中:8万元以内部分(含8万元)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 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由承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未按规定参加大病保险的城镇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只能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8万元。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其中:6万元以内部分(含6万元)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 6万元以上至9万元部分(含9万元)由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未按规定参加大病保险的城镇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只能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6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8万元调整为40万元;
2.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22万元。
三、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1.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31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2.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5元。
四、上述政策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饶市财政局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