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是什么?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结合实际情况,2023年我市印发了《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医保〔2023〕108),因省级评估细则修订并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9号),我市相应调整修订形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评估细则的通知》。
二、通知的总体目标和思路是什么?
根据省级文件调整,更新执行依据,明确我市医药机构定点工作的管理职责,强化规划引导,优化评定细则,明确个账支付期相关要求。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职责。根据上级规定,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职责。
(二)强化规划指导。依据国家医保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制定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引导定点医药服务资源布局优化,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就医购药需求。
(三)优化评定规则。明确由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制定相应评估指标,并对评估相同得分情况下的择优方法作出规定。
1.医疗机构:依次以在申请定点地址运营时间长者优、总运营时间长者优、执业医师数量多者优(计算第一注册地)、中高级职称医师占比高者优。
2.零售药店:依次以在申请定点地址运营时间长者优、总运营时间长者优、连锁经营优、执业药师数量多者优。
(四)完善医保支付分期管理。沿用我市医保支付分期管理制度,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实行医保支付分期及回退管理的规定,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及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等除外。明确个账支付期为12个月,根据个账支付期间发生涉医保刑事案件或受到医保行政处罚的情况,确定期满后进入统账支付期、处罚处理结束后退回个账支付期或解除医保协议。
四、与现行政策比较,主要政策调整内容有哪些?
政策主要内容未调整,仅变更上级文件依据,即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9号)。
五、咨询方式
0592-2859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