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利,推动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以及《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5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收录的455种药品和剂型,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307种和我省增补的非目录品种148种,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
二、参合对象使用《基层用药目录》内药品所产生的药品费用全部纳入新农合可报销范围,按照新农合规定予以报销,不设患者自付比例。
三、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新农合信息系统中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和维护工作。易联众公司要密切配合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做好上述调整工作。
请各设区市督促所辖县(市、区)3月底完成此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4月15日前报告省卫生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