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为保证常用低价药品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有关规定,经生产企业申请,现将部分药品列入我省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列入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仅限于附表所列企业生产的药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低价药品政策,在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标准内合理确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药品的价格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上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