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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25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经开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湖滨新区卫生健康医保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社会事业与应急管理局、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我委制定了《宿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宿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2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依据宿迁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诊疗水平为目标开展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立项的市中医药科技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项目,督查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审定项目调整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组织项目验收,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相关事项协调管理。

    第五条?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机构和组织申报项目初审,跟踪立项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规范使用情况,提出项目调整或撤销建议,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责任主体,应明确或设置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支持和激励制度;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执行与市卫生健康委签订的《宿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条款,推进立项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如实报告相关事项,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下,有序执行项目计划,合理使用经费,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规定向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报告所负责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供项目督查验收。

    第八条?立项包括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立项、签订任务书等程序,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

    第三章 项目类别及立项

    第九条?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鼓励多学科、多单位联合承担研究任务。

    第十条?项目立项按照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立项、签订任务书等程序进行。一个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得将同一项目重复申报;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尚未完成的宿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通知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宿迁市开展科研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具有项目所需的人才和技术基础以及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单位职责,并确定一家宿迁市域内的单位作为项目责任主体;

    (二)项目负责人应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申报项目须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项目方案合理、技术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产权归属清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储备,能在研究周期内完成项目计划,预期成果可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涉及动物实验、病原微生物和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中医药研究特色,具有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二)符合申报通知确定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三)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目标在研究周期内预期可实现;

    (四)研究经费预算合理,能满足研究所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相关资料提供不全;

    (二)承担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延期一年未完成者;

    (三)正在承担市中医药科技项目者;

    (四)项目组成员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者;

    (五)其他不符合立项条件的。

    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通知的相符性、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十七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当年经费额度,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纳入立项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并在规定时限内与市卫生健康委签订《任务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内容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有关事项,应当于研究期限届满6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主动申请终止项目的;

    (四)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研究团队。科研人员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三)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二)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存在其他符合强制终止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同时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项目结题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函审结题两种形式。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用验收的方式结题,指导项目可选择采取函审或验收的方式结题。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结题申请及相关材料。

    提交的结题材料应包括:结题申请表、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等)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健康委集中受理项目结题申请并组织实施结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题以《任务书》中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匹配使用、项目实施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以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所属专业,聘任3名(含)以上奇数位专家组成验收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主要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验收专家组对照《任务书》明确的考核指标进行质询和审查;

    (三)验收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项目结题结果分为“同意结题”“不同意结题”或“总结结题”。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科研实践、科技管理经验,原则上须为省科技厅或省卫生健康委专家库成员。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原则,一个专家组里面,同一个法人单位不能产生2位及以上验收专家;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十条?经验收专家组评议,对完成任务的或基本完成任务且形成突出科研成果的项目可作“同意结题”结论。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不同意结题”结论,但经专家组认定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的,可作“总结结题”结论(已完成《任务书》规定的80%以上各项指标)。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同意结题:

    (一)完成任务书规定任务不到80%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五)存在其他不同意结题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不同意结题的项目,强制终止,并按“第二十三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科技项目来源。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项目抽查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市卫生健康委择机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意见,市卫生健康委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

    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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