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现就推进自治区三级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三级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工作
各医院在提交设置申请时,需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提交设置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等相关材料并提交自治区中(蒙)医药管理局核准。请未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三级中医(蒙医)医院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23年4月底完全部完成设置申请。
二、做好三级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技术对接和执业申请
完成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的三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需与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数据接口开展技术对接,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后,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执业申请”(备注“互联网医院”),提交以下材料,进行执业申请,各医院于5月底前完成执业申请的提交。
1.执业申请书;
2.与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拟在互联网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诊疗科目目录;
5.拟在互联网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名单;
6.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书;
7.《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施以及规章制度的各项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互联网医院建设申请,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对拟开展的互联网医院实体医院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合格予以加注第二名称,准予开展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诊疗活动。
三、加强互联网医院监管工作
1.各级卫生健康委通过自治区监管平台,按照属地化原则对辖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中医(蒙医)医院进行监管,要将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活动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院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各三级中医(蒙医)医院要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做好与自治区监管平台对接及信息上传工作。定期按时完成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校验工作,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并由本人提供接诊服务。要将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的医务人员电子证照等信息以及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互联网诊疗系统公布。互联网医院实体医院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未开票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同时要建立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其他要求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把三级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导调度,按要求推进工作。各医院要成立互联网医院建设专班,制定互联网医院建设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建立月调度机制,请各盟市于每月10日前将三级中医(蒙医)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 系 人:吕 晶
联系电话:0471—694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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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