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自治区药招办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说明
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管理职责,规范村卫生室的药械使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及药品“三统一”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有关要求
(一)申购使用:《办法》要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自治区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械品种,必须经过自治区公开招标采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药械品种向本县中标配送企业申购,禁止从非统一配送渠道购进。村卫生室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院上报药械申购计划,上报次数及时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确定。乡镇卫生院收集汇总本乡镇各村申购计划,将本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申购计划传递至统一配送企业。乡镇卫生院要针对本医院及辖区村卫生室用药特点,申购仓储足量的急救药品。对辖区村卫生室急需的急救药品,要及时进行调剂和补充。
《办法》还要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开具处方,规范使用药品。村卫生室的药械款自货到之日起30日内,上缴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统一向配送企业支付。已经实行集中支付及“收支两条线”的县(区、市),乡镇卫生院将药械款统一上缴指定账户。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村卫生室核销收取的药品现金,按照规定及时上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严格执行药械价格政策,不得随意加价。乡镇卫生院定期对村卫生室的药械申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村卫生室在申购使用药械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乡镇卫生院帮助解决。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学习,确保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二)统一配送:《办法》要求中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购的药械品种。自接到乡镇卫生院的申购计划后,普通药品24小时配送到位,急救药品2小时配送到位。各配送企业原则上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购的药械品种送达每家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申购的药械品种由乡镇卫生院转送达。各配送企业必须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的统一安排,及时足量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购的药械品种。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在48小时内将村卫生室申购的药械品种转送达到位,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配送企业承担。乡镇卫生院转送达补助额度根据各县(区、市)实际,由配送企业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协商确定。原则上按照每家村卫生室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由相关配送企业向卫生院补助。配送企业要加强与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联系协调,主动掌握药械使用特点,提升配送能力。
(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药械使用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统一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招办)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药监、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协调,争取支持,全面推进药械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药械合理使用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委托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按月进行检查指导,按照规定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帮助,并提供业务指导服务。
《办法》还要求切实维护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各县(区、市)相关部门要及时拨付村卫生室的门诊统筹基金和一般诊疗费。对于未纳入医保范畴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纳入人社部门协议管理范围,落实国家报销政策。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村卫生室建立符合实际的药械申购使用流程,对其服务行为和药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监督和落实村卫生室各项补助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村卫生室药械收费项目及价格。对于出现的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三统一”政策及药械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