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参改公立医院:
《衡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衡发改〔2016〕183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医疗服务项目
本通知印发的医疗服务项目,是以湖南省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和人社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文件中的医疗服务项目为蓝本进行调整归并的。市城区各参改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衡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项目内涵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没有的医疗项目,各医院不得自行开展并收费;医院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向市卫计委、市发改委申报,经省卫计委、省发改委审定同意后,方可开展并核定收费标准。
三、明确各价格类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湘发改价服〔2015〕108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为依据,根据现行不同价格类别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比价关系和本次医改要求各价格类别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拉开10%-20%差价的基本原则,制定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各价格类别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标准。各参改医院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自主确定下浮幅度,但不得上浮。本次调整中没有确定二类、三类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医院具备准入资质和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市卫计委、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核准价格。
二、规范医用耗材收费
依据湘发改价服〔2016〕577号文件规定,凡服务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计收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
四、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1、各参改公立医院应严格落实本通知印发的《衡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凡医院实际执行价格突破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或自立项目和项目组合、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收费的,价格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2、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涵、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严格执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3、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五、强化宣传舆论引导,确保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是在取消药品合理加成、降低医用耗材加价差率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的。各参改医院要充分做好调价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同时,医院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医院实际结算价格零差率销售,切实降低药品费用。同时各参改医院在强化医药价格公示的基础上,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宣传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政策,通过仔细、耐心的解释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医疗环境,确保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平稳实施。
六、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零时起实施,试行期半年。
各参改医院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和调整具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附件一:《衡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方案》
附件二:《衡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7日
附件一:
衡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理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结构,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卫体改发﹝2016﹞1号)文件精神和《衡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6﹞31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
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以湖南省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卫体改发﹝2016﹞1号)文件精神为指针,遵循湖南省发改委、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7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 按照不增加老百姓实际医药费用负担,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促进医疗卫生事业良性发展, 有利于医保等社会公益性基金持续有效保障的要求,实事求是, 合理科学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调整整体方案和具体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方案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拟定,参照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湘发改价服〔2015〕1089号﹚规定执行。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降低医用耗材加价差率;提高诊查、护理、床位、治疗、手术、中医类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2、统一政策,分类安排。总体按同一城市统一价格原则,不同等级医院保持合理差价,各价格类别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拉开10%-20%的差价。
3、对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其减少的政策加成收入,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市属公立医院, 市财政给予20%补偿,区属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医保、农合、财政投入等各项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同步推进;并通过医院强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具体措施,让改革成果惠及百姓; 确保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医药价格调整的项目类别和具体标准
1、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医用耗材加价差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
﹙1﹚取消药品加成。取消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按实际结算价零差率销售。各涉改医院以2015年药品政策规定合理差价额为减少药品收入基数。
﹙2﹚降低医用耗材加成。将现行医用耗材加成8%、5%、3%降为: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加收5%;1001-3000元(含)的加收3%;3001元以上的最多加收100元的标准,计算降低医用耗材加价差率减少医用耗材收入基数。
﹙3﹚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降低10%,计算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减少收入基数。
2、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
﹙1﹚提高诊查费收费标准。门诊诊查费标准可按医师技术等级制定,普通门诊诊查费控制在每次5元以内,最高技术等级门诊诊查费标准控制在每次22元内。住院诊查费标准控制在每天15元内。
﹙2﹚护理费根据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一级护理收费标准不超过每天25元,以此合理安排等级护理和其他专项护理收费标准。
﹙3﹚治疗项目收费单项提价幅度控制在20%以内(其中放射治疗控制在25%;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等项目暂不作调整,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4﹚手术项目收费标准的提价幅度不超过30%(为扶持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发展,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再加收15%);南华大学附一医院、南华大学附二医院手术项目价格在一类价格基础上上浮5%。
﹙5﹚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提价幅度不超过20%。
﹙6﹚中医类项目提价幅度控制在30%以内。
﹙7﹚床位费标准根据不同价格类别适当调整。其中一类价格医院单人间床位费调整控制在50-60元/日之间(根据不同医院设备条件而定),双人间床位费调整控制在35元/日以内,三人间床位费调整控制在30元/日以内,四人间床位费调整控制在20元/日以内;其他价格类别医院床位费参照一类价格标准,控制在一定价差范围内确定;此前已批准按成本定价的床位费标准仍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三、我市涉改医院及医药价格调整测算等基本情况
我市涉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26家,其中一类价格医院8家:南华大学附一医院、南华大学附二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衡阳市中医医院、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衡阳市妇幼保健院,驻军第169医院;
二类价格医院10家:南华大学附三医院、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衡阳市第一精神病医院、衡阳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珠晖区人民医院、衡阳江东中医院、雁峰区中医院;三类价格医院8家:珠晖区妇幼保健院、雁峰区人民医院、雁峰区妇幼保健院、蒸湘区人民医院、蒸湘区妇幼保健院、衡阳市石鼓医院、南岳区人民医院、南岳区妇幼保健院。
全市26家涉改医院2015年医药总收入496583.89万元;其中:医疗收入308619.99万元,医疗收入中医用耗材收入64021.63万元;药品收入187999.95万元, 药品收入中中药饮片收入6092.73万元。经医改办组织核定26家涉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医用耗材加价差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减少收入分别为:31755.908万元、2453.30万元、2712.03万元;三部分合计减少收入金额36921.30万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加收入:1、诊查费6002.98万元;2、护理费3110.52万元;3、床位费2213.65万元;4、治疗费9012.62万元;5、手术费7311.10万元;6、中医类项目989.58万元;7、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258.32万元;七部分合计增加收入金额28898.77万元,核定增加收入弥补减少收入78.3 %。按照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的合理差别流通差率和调整差额计算,医院实际增加收入补偿减少收入在80%以上,我市26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能够满足医院减少收入的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的要求。
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制定和报批程序
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在汇总各涉改医院上报测算基本数据和市医改办组织专项复核的基础上,以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湘发改价服〔2015〕1089号﹚的具体规定为依据,对照现行价格、长沙市医改后价格和我市2015年县级公立医院医改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同时根据现行不同价格类别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比价关系和本次医改要求各价格类别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拉开10%-20%差价的基本原则,拟定各价格类别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标准,并反馈各涉改医院征求意见和建议。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将本实施方案和《衡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印发各参改医院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五、加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宣传,强化医药价格收费公示
积极宣传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各涉改医院要强化医药价格收费公示,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让人民群众了解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确保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201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