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关于核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情况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13】53号)要求,为配合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实施工作,确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公布的新版基药品种基本信息数据库完整、准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核对《北京市新版基本药物待核对品种目录》(附件1)中本企业的基本药物信息是否与批准信息一致,是否存在遗漏信息或非基本药物产品信息。
二、各药品生产企业如需对附件1中信息进行补充、修改或删除,应填写《北京市新版基本药物信息核对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属于遗漏情况的,应在确认表中录入正确信息,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新增”;属于修改情况的,应在确认表中录入正确信息,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修改XXX信息”,如“修改生产单位信息”;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产品,应在确认表备注栏内注明“删除”;属于修改和删除情况的品种,应在“序号”栏内注明该品种在附件1中的序号。
三、各药品生产企业基本药物产品信息与国家局外网国产药品数据库不一致或有遗漏的,请联系国家局信息中心(电话63923253),按程序申请修正国家局外网药品数据库。
四、请各药品生产企业重视此项工作,需对信息进行补充、修改、删除的企业,于2013年5月8日前将确认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市药监局药品注册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hucechu@bjda.gov.cn邮箱。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