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省局对原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统一修订,形成了《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0〕7号)、《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1〕3号)、《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1〕4号)同时废止。《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药监规〔2023〕2号)中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