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我局结合南充实际,制定南充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卫健委、医保局等17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精神,逐步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
新增17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停用原有24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医疗机构在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规范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实施,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等级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二)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每人终身限定支付2次。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参保人员在省内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13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在本医疗类别单独结算、清算。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孕不育(含辅助生殖类治疗)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各市(州)和省本级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占用门诊统筹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与全省同步施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