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6〕22号)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经相关医疗机构申报,镇雄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审核予以公示。
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备案公示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若发现在列医疗机构或个人超出公示范围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请及时向镇雄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药政医改股或县卫生监督所举报,我局将核实情况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举报电话: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药政医改股:0870-3122307
县卫生监督所:0870-3128473
邮 箱:zxxwsjyzg@163.com
邮 编:657200
地 址:镇雄县卫生健康局